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地理信息数据等,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2 灾情管理
4.2.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人口)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2.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2.4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5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向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并通知省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民政部报告。
图1:Ⅰ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1.3 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民政部门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