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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5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救助

  6.1.1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灾区政府确定紧急转移人员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6.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2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1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灾区政府确定“三无”(无住房、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6.2.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核定、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2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于10月25日前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和请款报告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6.3.2 国家下拨资金后,结合各地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和因灾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6.3.3 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需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名单,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打入“一册明、一折统”,所发资金要在“一册明、一折统”或《灾民救助卡》中注明。

  6.3.4 采取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5 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4.1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开展倒损房屋情况评估。按照国家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6.4.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汇总情况后报民政部。

  6.4.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附 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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