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通知省减灾委其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民政部报告。
图3:Ⅲ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指示,省减灾委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民政部报告。
图4:Ⅳ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的情况,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视情况适时向财政部、民政部提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