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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5.3.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通知省减灾委其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民政部报告。

  图3:Ⅲ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指示,省减灾委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民政部报告。

  图4:Ⅳ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的情况,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视情况适时向财政部、民政部提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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