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市州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救灾设备和装备。市州政府所在地建立大型避难场所,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立中型避难场所,易灾多灾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设综合性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3.6.2 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款物接收、统计、分配、适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 建立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利用国家各类灾害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全省灾害监测、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国家卫星减灾西北区应用分中心、甘肃省综合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中心。
3.7.2 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卫生、林业、地震、气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2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