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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省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工信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在甘肃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对减灾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省灾情;按照省政府指示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和困难灾民吃、穿、住等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省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审核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省民政厅配合向中央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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