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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省民政厅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指导市县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商务厅: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图书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政府外事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确保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转交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省领导的慰问信函。

  省工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损统计数据。

  省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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