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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4)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根据省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配合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报请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通知省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长、民政部报告。

  图2:Ⅱ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省减灾委主任或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5.3 Ⅲ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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