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根据省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配合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报请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通知省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长、民政部报告。
图2:Ⅱ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省减灾委主任或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5.3 Ⅲ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