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市政府可成立咨政专家委员会,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过程。
二十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应注重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二十八、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十九、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部门应代表市政府做好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应诉)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应视情依法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