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
十、各局、各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十一、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替补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外出。
十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一项工作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办,实行主办部门责任制。主办部门应主动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办理。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出台各类部门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