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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十九、参会单位应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报名,并准时参加会议。收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

  六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副秘书长受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的,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委托人签署,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市政府办公厅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会议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须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需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报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如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审核。

  六十一、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约、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公文。

  六十三、市政府收到上级单位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长阅批。市政府收到各厅局委办、有关机构、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送分管市政府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阅批。

  各区政府和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一般通过党政办公网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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