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法制专题讲座,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会议审定、讨论的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六章 规范行政审批
三十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三、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四、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市政府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市档案局(馆)、图书馆等公众场合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行政机关除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资料报送市信息中心的政府网站外,同时给档案局(馆)、图书馆各送一套资料,方便群众查取。
三十八、实行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成果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信息。强化舆情监测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十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市政府服务中心依法认真受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后答复。
四十、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