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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六十四、各部门、各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一文一事;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或简报中。请示件只能主送一个单位,不得抄送其他单位和领导个人。

  对未按办文程序报批的公文、越级呈文、多头呈文、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以及已经进入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许可项目受理件,市政府办公厅不再收文。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应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制订公文限时办理制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市政府领导呈报文件时,需有明确的拟办意见。

  建立国家、省、市领导批示件回告制度,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要求特急件当日回告,急件3个工作日回告,平件7个工作日回告;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时限回告。

  公文审批,应在办文卡上批示。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六十六、各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事项,由各区和各部门之间直接协调,不得再行文至市政府办公厅。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协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确需由市政府领导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和办理建议,附上相关单位的会签意见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厅转呈。

  六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市长签发。

  六十八、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应建立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库,内容包含历年的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方针性文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数据等内容,以便市政府领导需要时可快速查阅。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提倡少发文、发短文。推行发文计划管理,控制文件数量。凡是可以用函、电方式办理的,一律不发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压缩公文篇幅,行文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准确得当。加强公文质量管理,开展公文质量考核与评比,加强公文培训。完善电子政务,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对各部门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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