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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修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府〔201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1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在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听取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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