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1.4震区所在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1.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社会救助
5.2.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地震灾区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5.2.3地震灾区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5.2.4地震灾区市、县两级政府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2.5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见市民政局有关预案)。
5.2.6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省红十字会和境外红十字会以及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见市红十字会有关预案)。
5.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总结
5.4.1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5.4.2根据应急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通信、电信运营企业为抗震救灾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尽快恢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6.1.2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应急队伍的资源
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石油化工、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急救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省、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和县、区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6.2.2应急队伍组织方案(略)
6.3交通运输与车辆保障
6.3.1市交通局要制定交通运输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协调运力,调集车辆;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资、装备;确保灾民疏散(见市交通局有关预案)。
6.3.2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4电力保障
市经信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见市经信委、市供电公司的有关预案)。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监督工作(见市卫生局的有关预案)。
6.5.2市经信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见市经信委的有关预案)。
6.5.3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预案)。
6.5.4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见市公安局、武警部队有关预案)。
6.7物资与后勤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