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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9)应急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3.4Ⅳ级响应

  1.受灾县、区政府响应程序

  见县、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程序

  (1)召开副指挥长会议;

  (2)视震情灾情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3)协助灾区政府解决紧迫问题。

  3.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市地震局机关全体同志进入工作岗位。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

  协助、指导受灾县、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收集、汇总和上报地震应急的有关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应急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市内震级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同时向市政府初报地震参数。

  4.4.2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1)灾情速报员和灾区地震工作部门迅速启动各自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灾情,按速报原则于15分钟内用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市级灾情速报平台上报感觉和观察到的震感(含估计烈度)、建筑物破坏程度(有无倒塌、破坏等)和人员伤亡情况,灾情速报员和各级灾情速报平台按震后12小时内,每隔1.5小时;震后12小时后每隔6小时汇总向市地震局续报地震灾情;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如有重大灾情或突发灾情,应随时上报。

  (2)地震灾情续报截止时间要求:

  强有感地震(3-5级地震):震后12小时。

  一般地震灾害(5-6级地震):震后24小时。

  较大地震灾害(6-6.5级地震):震后48小时。

  重、特大地震灾害(6.5级以上地震):震后72小时。

  地震灾情续报工作截止时间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3)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局报告,经市地震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政府、省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4)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和地震台站要“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有无灾情均要速报。

  4.4.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1)震区各级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级地震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2)市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水利、建设、环保、教育、卫生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

  (3)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即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市民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4.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5通信

  4.5.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通信方式

  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部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公共网络、通信卫星、海事卫星电话等,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5.2地震现场指挥部和地震现场工作队的应急通信方式

  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移动应急通信车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4.6职能分工与组织指挥、协调

  4.6.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1)市地震局协调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救援行动。

  (2)盘锦军分区、驻盘武警部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3)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消除火灾、爆炸危险源,抢救被压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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