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5)市住建委组织力量对震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和建筑工程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市交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畅通。
4.6.2次生灾害防御
(1)市公安局负责灾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监测、控制。
(4)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5)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6.3重要目标警卫
市武警支队加强对我市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6.4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6.5现场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市的监测工作。
4.6.6地震灾害调查分析、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及时组织专家,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影响和损失等情况的调查分析鉴定,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调查结果。
4.6.7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地震局、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呼吁和接受国际对口组织的救灾紧急援助。
4.7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划分救援区域,分配搜索营救与医疗救护任务;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7)配合省、市地震局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8新闻报道
市内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地震局负责震情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新闻宣传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及市地震局的地震灾情信息通报,进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或涉外事件时,市地震局商市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报道。
4.8.1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由市地震局拟定,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报省地震局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统一供新闻单位刊发。
4.8.2信息发布
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领导,介绍震情、灾情和政府抗震救灾工作部署等有关情况。
4.9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结束现场应急工作的报告。经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部门结束应急行动,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震区所在县、区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5.1.2市政府和震区所在县、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和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