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负责人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接受省地震局指导;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地震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负责人为市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市地震局和县区地震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3响应程序
4.3.1Ⅰ级响应
1.市政府响应程序
(1)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启动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工作。
(2)向灾区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3)向省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预案。
(4)向省地震局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5)向受灾县、区发出慰问电(信),派出慰问团。
(6)向邻市请求提供援助事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程序
(1)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紧急会议,传达市政府决定;
(2)安排部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救灾工作;
(3)安排部署地震灾害救援队和应急救援小组,立即实施救援工作;
(4)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通知受灾县、区政府做好省、市救灾队伍的救灾衔接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
(7)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灾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8)协调指挥救灾行动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9)组织震情、灾情新闻发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震后应急宣传。
(10)协调灾区的灾后处置工作。
3.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组织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分别为地震监测组、分析预报组、科学考察组和震害评估组赶赴震区开展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现场工作队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4.3.2Ⅱ级响应
1.市政府响应程序
同Ⅰ级响应程序。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程序
(1)召开副指挥长会议
指挥长召开副指挥长会议,通报震情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制定应急方案。
(2)召开指挥部成员全体会议
指挥长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规模,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调派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协调盘锦军分区和盘锦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受灾县区内外交通保障;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受灾县区进行紧急支援;
必要时,建议市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救援措施。
(3)派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协助灾区所在县、区政府,处理和协调其难以解决的紧迫问题,视灾区需求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3.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同Ⅰ级响应程序。
4.3.3Ⅲ级响应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响应程序
同Ⅱ级响应程序。
2.市地震局响应程序
(1)启动地震系统应急预案,局、台、站全体同志进入工作岗位。
地震速报后20分钟内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和辅助决策意见。
(2)召开紧急震情会商会,在震后2小时内提出震情趋势的初步判定意见。
(3)加强震情跟踪监视,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4)协助受灾县、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5)向市政府提出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受灾县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
(6)派遣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7)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和支援。
(8)收集、汇总和上报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编发灾情简报,按程序发布新闻、审核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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