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1市经信委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数据库,协调包括医药、油料、钢材等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见市经信委有关预案)。
6.7.2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见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有关预案)。
6.7.3市服务业委员会做好灾民方便食品和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见市服务业委员会有关预案)。
6.7.4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粮食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见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有关预案)。
6.7.5市政府接待办做好上级机关领导和有关专家等的接待和后勤服务工作。
6.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见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预案)。
6.9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非灾区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有关文件要求,我市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或改造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省政府对我市发布临震预报后,各级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处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保障临时安置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主要有:
抗震救灾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应急快速响应、灾情动态跟踪、数据分析、对策生成、辅助决策、应急指挥,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通信平台、网络平台、控制平台等。
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包含我市各类基础信息的数据库及数据库管理系统。
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系统。
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会议系统。
6.11.2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主要研究方向:开展高新技术在抗震救灾中应用研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的基础研究;提高重点目标的紧急处置技术;开展地震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研究。
6.1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
6.12.1进行危险评估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时,要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等,要评估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6.12.2采取现场安全监视
接到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和相临区域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6.13群众安全防护的保障
震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协作,按照“主动、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做好地震应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民众地震应急知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