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标准5: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2分)。
具体措施:
(1)各级各类学校设立的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为各种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加注的汉语拼音准确、规范。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6:教学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3分)。
具体措施:
(1)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板书书写符合要求,不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正确。
(2)教师批改作业、书写评语字符合要求,不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正确。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7: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5分)。
具体措施:
(1)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使80%以上的学生正确分辨其识字规范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
(2)教师对学生书写的不规范汉字,应及时纠正。80%以上的学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四)第四部分 新闻媒体(63分)
1、普及普通话(20+1分)。
评估标准1: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具体措施:
(1)本系统提出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2)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
(3)电台、电视台制定对播音员、主持人用语检查和改进措施。
评估标准2: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县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主要以普通话作为播出用语(8分)。
具体措施:
(1)使用普通话播音。
(2)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3)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
(4)专业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评估标准3: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达到规定的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8+1分)。
具体措施:
(1)全部参加测试。
(2)测试达标率95%以上。
(3)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2、社会用字管理
出版物(20+1分)
评估标准1: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具体措施:
(1)主管部门要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出版物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列入工作责任目标。
(2)各新闻出版单位要建立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
(3)各新闻出版单位制定用字检查和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县文化局、县广电局
评估标准2: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3+1分)。
具体措施:
(1)组织上述人员通过学习和培训了解国家及本地关于出版物用字规范的政策要求。
(2)上述人员必须通过学习和培训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
(3)上述人员要有50%参加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
(4)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
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评估标准3: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6分)。
具体措施:
(1)必须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使用已有国家标准、规范的字形。
(3)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
(4)标点、符号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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