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3: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6分)。
具体措施:
(1)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教学中不使用方言。
(2)教师、学生树立使用普通话的意识,形成自觉使用普通话的习惯。
(3)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使用普通话教学,学生尽可能使用普通话学习、交流。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8分)。
具体措施:
(1)普通话成为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把使用普通话贯穿于学校各项教育活动之中。
(2)营造良好的学校语言环境。各校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意义和要求,校园、走廊挂贴“请讲普通话”等提示性标语牌。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5: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6+1分)
具体措施:
(1)县教育局分期分批安排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把普通话培训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作为提高教师素质的基本条件予以落实。
(2)2010年10月底前,各学校95%的应测教师参加培训;
(3)2010年11月底前应测教师95%以上参加测试。
(4)应测教师80%以上达标。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6: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4分)
具体措施:
(1)列入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作为录用教师资格的要求。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人劳社保局。
评估标准7: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培训及达到规定等级(5分)。
具体措施:
(1)县职业技术学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的专业90%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
(2)与口语表达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后70%达标。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8:中小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3分)。
具体措施:
(1)我县中小学校在校期间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2)各类学校在社会交际中说标准的普通话。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2、学校社会用字管理(27分)
评估标准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具体措施:
(1)纳入教育教学要求。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2: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具体措施:
(1)各学校有领导分管,有人员负责,并提出用字规范化要求。
(2)各学校制定用字规范化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3: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5分)。
具体措施:
(1)各级各类学校的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印刷体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手体字不出现错别字;手体字中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要配放规范字副牌。
(2)各级各类学校的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印刷体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4:公文、(校)报刊、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5分)。
具体措施:
(1)学校的公文、(校)报刊、讲义用字规范;文头不出现不规范字;内文不出现不规范字;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正确。
(2)试卷及其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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