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机关公务员提出说普通话的要求。
(2)落实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
(3)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县人劳社保局、语委办、文明办。
评估标准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8分)。
具体措施:
(1)在各种会议中使用普通话。
(2)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中使用普通话。
(3)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4)在机关内部工作中使用普通话。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文明办、人劳社保局。
评估标准3: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8分)。
具体措施:
(1)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
(2)制定培训规划,并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
(3)对应测公务员开展普通话测试,测试面达50%,达标率达80%,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
责任单位:县人劳社保局、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公务员的一项要求(2分)。
具体措施:
人事部门把普通话培训测试列入新录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县人劳社保局。
2、社会用字管理(15分)
评估标准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4分)。
具体措施:
(1)对本机关用字规范化提出要求。
(2)落实一名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
(3)制定本机关用字规范检查和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语委办。
评估标准2:名称牌用字规范(4分)。
具体措施:
(1)各行各业名称牌用字规范,不出繁体字,异体字(国家规定的除外)、第二批简化字或错别字。
(2)各单位组织自查,县语委办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民政局、工商局、语委办。
评估标准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3分)
具体措施:
(1)各机关发布公文用字规范,文头不出现不规范字;正文不出现不规范字;标点、符号和数码使用正确。
(2)印章用字规范,不出繁体字、异体字(国家规定的除外)、二简字或错别字,不出现字形不规范的字。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民族事务局、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4分)。
具体措施:
(1)标志牌用字规范,不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不出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3)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语委办。
(三)第三部分学校(69+1分)
1、普及普通话(42+1分)
评估标准1: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具体措施:
(1)把推广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
(2)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2:各级各类学校将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6分)
具体措施:
(1)把普及普通话列为学校工作。
(2)落实负责领导、部门、人员。
(3)制定检查计划和提出改进措施。
(4)把能用普通话教学列为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列为评选优质课和教学能手的必备条件,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成绩记入业务档案。
(5)把在校内说普通话列为学生行为规范,作为评选文明班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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