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县文化局。
评估标准4:内文用字规范(5)。
具体措施:
(1)必须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字形。
(4)标点、符号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县文化局。
评估标准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具体措施:
(1)必须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字形。
(3)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
(4)标点、符号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语委办。
影视屏幕(20+1分)
评估标准1: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4分)。
具体措施:
(1)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影视节目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
(2)电视台、影视制作单位建立用字规范责任制。
(3)电视台、影视制作单位制定检查和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县广电局、文化局。
评估标准2:电视台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
具体措施:
(1)上述人员必须学习国家和地方关于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
(2)上述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
(3)上述人员的50%要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
(4)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
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评估标准3: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标点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6分)。
具体措施:
(1)必须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字形。
(3)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
(4)标点、符号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县文化局、广电局。
评估标准4:字幕用字规范(5分)。
具体措施:
(1)必须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字形。
(3)标点、符号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县广电局、文化局。
评估标准5:广告用字符合规定(2分)。
具体措施:
(1)必须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使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字形。
(3)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随意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
(4)标点、符号和数码必须规范使用。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广电局。
(五)第五部分公共服务行业(32+1分)
1、普及普通话(14分)
评估标准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3分)。
具体措施:
(1)经贸、邮电、文化、体育、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广普通话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2)上述部门制定对本行业推普工作进行检查和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语委办。
评估标准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8分)。
具体措施: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语委办、工商局、文化局、交通局、卫生局、旅游局。
评估标准3: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