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措施:
(1)各级语委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2)认真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开展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力争政策或业务指导无偏差。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2分)。
具体措施:
(1)对县语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2)对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负责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3分)。
具体措施:
(1)对教师、公务员有计划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其中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达95%以上,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达50%以上。
(2)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
(3)遵守自治区有关培训测试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人劳社保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
评估标准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3分)。
具体措施:
(1)县教育、广电、人劳社保、经贸、邮政、电信、文化、体育事业管理中心、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及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2)县语委成员单位把语言文字工作融入本行业工作中。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县语委各成员单位。
4、制度建设(6分)
评估标准1: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分)
具体措施:
龙胜镇、各部门要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部门、本系统语言文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龙胜镇人民政府、语委办,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评估标准2:执法部门落实,严格执法(4分)。
具体措施:
(1)县语委办、县教育局、新闻信息中心、文化局、体育事业管理中心、广电局、工商局、公安局等按各自的职责,落实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执法的股(室)。
(2)按照法律、规章的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教育局、文化局、体育事业管理中心、广电局、工商局、公安局。
5.宣传工作(8+1.5分)
评估标准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2分)。
具体措施:
(1)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处以上。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2)全县中小学校均设立1处以上永久性宣传标语牌,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3)2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建设局、市容局、教育局。
评估标准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2分)。
具体措施:
(1)龙胜电视台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年内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广电局。
评估标准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4分)。
具体措施:
(1)成立“推普宣传周”领导小组,制定“推普宣传周”的活动方案,落实经费。
(2)县语委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创造性地开展“推普周”的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
(二)第二部分:党政机关(37分)
1、普及普通话(22分):
评估标准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4分)。
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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