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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实现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具体措施:
  (1)各级语委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2)认真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开展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力争政策或业务指导无偏差。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3: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2分)。
  具体措施:
  (1)对县语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2)对有关行业、系统、部门单位负责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4: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3分)。
  具体措施:
  (1)对教师、公务员有计划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其中应测教师参加测试面达95%以上,应测公务员参加测试面达50%以上。
  (2)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
  (3)遵守自治区有关培训测试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人劳社保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
  评估标准5: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3分)。
  具体措施:
  (1)县教育、广电、人劳社保、经贸、邮政、电信、文化、体育事业管理中心、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及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2)县语委成员单位把语言文字工作融入本行业工作中。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县语委各成员单位。
  4、制度建设(6分)
  评估标准1: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分)
  具体措施:
  龙胜镇、各部门要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部门、本系统语言文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龙胜镇人民政府、语委办,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评估标准2:执法部门落实,严格执法(4分)。
  具体措施:
  (1)县语委办、县教育局、新闻信息中心、文化局、体育事业管理中心、广电局、工商局、公安局等按各自的职责,落实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执法的股(室)。
  (2)按照法律、规章的法定程序,依法行政。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教育局、文化局、体育事业管理中心、广电局、工商局、公安局。
  5.宣传工作(8+1.5分)
  评估标准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2分)。
  具体措施:
  (1)在县城主要街道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处以上。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2)全县中小学校均设立1处以上永久性宣传标语牌,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
  (3)2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建设局、市容局、教育局。
  评估标准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2分)。
  具体措施:
  (1)龙胜电视台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年内不少于2次。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广电局。
  评估标准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4分)。
  具体措施:
  (1)成立“推普宣传周”领导小组,制定“推普宣传周”的活动方案,落实经费。
  (2)县语委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创造性地开展“推普周”的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劳社保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
  (二)第二部分:党政机关(37分)
  1、普及普通话(22分):
  评估标准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4分)。
  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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