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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实现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根据自治区、桂林市语委的要求,评估验收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其它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措施,认真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全县完成整改任务的期限不能迟于2010年12月20日。
  (三)教育部门除了完成本系统、本单位的语言文字整改任务外,还必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全县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工作。
  (四)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由县语委办统一安排。
  (五)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广播以及在县城主要路口设立永久性大型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对规范语言文字开展广泛宣传。
  五、具体措施
  实行责任制,将《广西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如下:
  (一)第一部份:综合管理(59.5分),共5个评估要素、18项评估标准。
  1、组织领导(16分)
  评估标准1: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3分)。
  具体措施:
  (1)县政府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工作内容。
  (2)县政府落实分管领导。
  (3)县政府分管领导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
  评估标准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镇综合管理,并有明确要求(5分)。
  具体措施:
  (1)以县文明办下文,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
  (2)在城镇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监督检查责任。
  责任单位:县文明办。
  评估标准3:成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5分)。
  具体措施:
  成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配备人员专管或兼管学校和社会的语言文字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教育局。
  评估标准4:由分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3分)。
  具体措施:
  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语委主任。
  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
  2、工作机构(14分)
  评估标准1:设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4分)。
  具体措施:
  (1)在县教育局挂牌设立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2)县直及驻县各有关单位也要落实科室(股)、部门和人员分管或兼管语言文字工作。
  责任单位:县语委办,县直及驻县各单位、龙胜镇人民政府。
  评估标准2:县语文字工作办事机构配有相应的人员(4分)。
  具体措施:
  落实县语委办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且能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评估标准3:县语委办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4分)。
  具体措施:
  (1)落实县语委办的专项办公经费。
  (2)为县语委办安排与人数、办公需要相适应的办公室。
  (3)为县语委办配备摄制、照相、录音、传真、电脑等办公设备。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
  评估标准4:县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兼职工作人员1名(2分)。
  具体措施:
  (1)建立县级普通话培训测试点。
  (2)配备测试工作兼职工作人员1名。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3、管理措施(14分)
  评估标准1: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具体措施: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3)按计划开展工作。
  (4)各级语委办制定具体措施,实现工作目标,并进行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语委办。
  评估标准2:按照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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