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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通知

  一类避难场所应设置4条以上疏散道路(要安排在不同方向上);二类避难场所应设置3条以上疏散道路;三、四类避难场所应设置2条以上疏散道路。参照一般防火通道的有关宽度标准,连接一、二类避难用地的疏散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米;三、四类避难场所的道路宽度不小于3.5米;对于已确定为避难用的道路,应设置避难引导标志(牌),且应醒目。
  (六)满足配套建设要求,并保证避难配套设施用房符合GB18306-2001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参考国家标准配建针对各类避难场所针对性加以相应的配套建设调整。
  1.一类避难场所
  规范要求配套为提高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二类避难场所配套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一定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应急停机坪等。
  2.二类避难场所
  规范要求配套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一定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3.三类避难场所
  规范要求配套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应设置配套基本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若在场所内无法解决,应制定就近解决方案。
  4.四类避难场所
  以满足临时避难及生活需要。配备自来水管等基本设施,另外,要考虑设置厕所的可能性。若在场所内无法解决,应制定就近入厕的方案。
  (七)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及运行保障机制,保障应急避难体系高效、安全发挥其功能。
  根据陕政发〔2008〕50号文件要求民政部门尽快建设全市性避难场所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快组建市、区、街道三级管理防震减灾领导机构及运行保障机制;建立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系统;可在综合性物流园区,辟出一定的容量用来储存救灾救援物资。
  (八)城区应急避难场所总体规划布局。
  以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年-2020年)为依据,遵循规划原则和目标要求,根据避灾需要将条件适宜的学校操场用地、体育场用地、部分公园绿地列为应急避难场所,以城市道路为避难疏散道路,构建完善、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满足各城区人口的避难疏散要求。值得强调的是要避免将所有的城市绿地都作为避灾用地,根据避灾需要将条件适宜的城市绿地建为避灾公园,并安排相应的避灾设施。并应充分考虑公园平时游览和防灾避灾的多功能双重性。
  (九)规划期末2020年主城区避难场所规划指标。
  主城区规划避难场所共计479 处;其中一类避难场所21 处;二类避难场所111 处;三类避难场所44处;主城区规划避难场所有效总用地为925.27公顷,满足主城区总人口70%(528.4×70%=369.88万人)避难,约合2.5平方米/人;满足规范标准以及省市发展目标。四类临时避难场所303处。避难场所面积135.04公顷。则总体可达到避难指标2.0平方米/人。
  阎良区以及临潼区均满足设置标准。

第四章 近期建设规划

  一、近期规划目标
  近期规划期限为2009年-2015年,与西安市“十一五” 、“十二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建设目标和任务相符:
  2010年前完成市辖区内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等所有避难场所的配套设施建设,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建设10处示范工程(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各2处)。
  逐步构建合理的避难场所体系,到2015建设应急避难场所94处,人均避难面积约2.5平方米,满足40%主城区人口应急避难。临潼、阎良区分别满足30%城区人口应急避难。
  二、规划原则
  遵循总的规划原则及总体规划要求:
  (一)规划以近期可操作性为前提,结合用地现状,因地制宜。力求尽可能多地规划安排各类避难用地。避难场所按等级分别划定各自的服务半径,尽量覆盖已建密集区。
  1.重视公园绿地的综合防灾减灾作用,结合现状公园绿地及已列入计划的公园;2006-2008连续三年创建的175处绿地广场进行选址。
  2.体育场(操场)型。结合现状中小学、大专院校、体育场进行选址。
  3.已经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以及批准为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等,要慎重对待将其作为避难场所,必要时可根据其“保护规划”划定部分场地,避免人为对历史建筑和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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