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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通知


  但是,目前由于汕尾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时的时代背景和区域功能定位与目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部分环保规划已不太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由于城镇发展较快,海丰县拦河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已在城镇的包围区内,海丰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取消了原有的自来水取水点,上游青年水库不再向拦河坝输送水源,拦河坝保护区已无保留的必要;竹仔坑水库在划定为饮用水源时,由于对其附近原已在用的海丰县文山垃圾填埋场渗透液的污染影响考虑不足,致使竹仔坑水库受到垃圾填埋场废水的影响,水质已经恶化,水库现已失去了饮用水功能。同时,为保证部分地区未来在经济发展中的饮用水的安全,应该重视水源地的建立工作,把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工作提上日程。

  鉴于以上情况,在确保水源保护区现状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汕尾市部分水源保护区进行优化调整,取消海丰县竹仔坑和拦河坝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2个保护区;增加海丰县西部片区泗马岭水库、小漠水库、下径水库和赤石河上游的优质水源段4个水源地以及黄山洞水库和平安洞水库2个备用饮用水源地,另外,赤石河流域在中、长期规划新建碗窑、湖安、明溪、水底心等四座中型水库,总库容达7728万m3。;增加牛角隆水库作为备用饮用水源;陆河县增加南告水库1个水源地,经调整后的2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分见附表5(略)。以上拟新增、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必须通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进一步完成相关可研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噪声功能区划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噪声管理,有效地控制城镇的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汕尾市声环境质量,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在舒适的安静环境里,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修订)》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尾市规划与现状特点,对汕尾市的声环境进行功能区划分。具体划分结果如下:

  ① 0类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0.5平方公里。按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构想,县城现阶段还不具备这类标准的区域条件,故本方案暂不划分0类标准适用区。

  ② 1类标准适用区

  汕尾中学区域;大鹏山公园区;明珠岛公园区;林埔山公园及邻近中学区域;虎洞山公园-医院-学校-政府区域;横岭山公园;滨江公园旁教育科研区域及中心片区北部、东部、南部的山体生态保持育区。具体适用区划分见附图6.4-1。

  ③ 2类标准适用区

  西部滨海居住区;红草发展片区居住商业混合区域;中心片区除1类、3类区域;红海湾发展片区中除3类区域。具体适用区划分见附图6.4-1。

  ④ 3类标准适用区

  红草发展片区中工业仓储区;中心片区西北部工业仓储区;红海湾发展片区中工业仓储区、汕尾电厂区域。具体适用区划分见附图6.4-1。

  ⑤ 4类标准适用区

  主要为现状及规划道路的主干道、快速干道、高速公路、铁路,包括厦深铁路、深汕高速公路、香洲路、公园路、康平路、红海中路、林荫路、汕尾大道、海滨大道、湖滨大道、四马路、城建路、海宁路、香洲西路、信利大道、东城路、和顺路、成业路、金海路、四号路、一号路、汕马公路、二号路、红海湾大道、工业大道*、金鹏路*、吉祥街*、红海大道*、通航路*、二马路*、城北一路*、城北路*、香城路*、新湖路*、新湖十路*、新湖十二路*、新湖十三路*、汕可路*、新湖十七路*、新湖十八路*、新湖二十路*、新湖二十二路*、环湖路*、快速路(海汕路-汕尾电厂)*、海汕路*、田墘一路*、田墘三路*、田墘六路*、田墘十一路*、国防公路*、东洲一路*、东洲三路*、东洲五路*、东洲十路*、遮浪一路*、遮浪二路*、遮浪四路*、遮浪六路*、遮浪十四路*、马宫一路*、马宫二路*、马宫六路*、马宫九路*、马宫十一路*、马宫十三路*、马宫大道*、红草一路*、红草四路*、红草六路*、红草八路*、红草九路*、红草十三路*、红草十五路*、红草十七路*、红草二十路*、陶河二路*、陶河五路*、陶河八路*、陶河十一路*、陶河十三路*、陶河十五路*。(注:*为规划道路,路名为规划暂定路名)

  (6)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汕尾市近岸海域主要的环境功能区如附表6(略)所示。而随着汕尾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发展战略,特别是随滨海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污染物入海量必然大幅度增加。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汕尾电厂3、4号机组,海丰百安核电、陆丰核电和华润海丰电厂的温排水、小漠石化基地的工业废水等污水将大幅度排入海域,而鉴于目前排污海域功能区水环境目标为第二类,将严重约束了汕尾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不利于汕尾市的经济发展。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精神,并响应汕尾市的“发展海岸经济,崛起蓝色汕尾”的口号,建议对编号为403、405、406、411、412、419和42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大小、主要功能、水质目标等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7(略)。

  具体的调整方案(调整区划的面积、范围等)要求通过进一步完成相关可研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 三区控制和管理

  在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基础上,参考《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10)提出生态分级控制管理的思路和战略,并综合考虑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汕尾市生态控制分级控制区划方案。将整个区域划分为“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三个区域,实行生态分级控制管理。其划分结果见附表8(略)。

  (1)集约利用区

  陆域主要包括汕尾城区及各县(市、区)建成区、中心镇城镇开发区、主要的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集中的农业开发区,面积959km2,占总面积的19.82%,近岸海域主要包括工业发展区、排污渠、港口航运发展区、经济开发区和围垦区等区域,面积100.8km2,占近岸海域面积的22.96%。这部分区域自然条件优越,开发程度较高,经济相对发达,在今后的发展中实行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科学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消减任务,做到增产不增污甚至减污。陆域集约利用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状况和潜力,提升经济结构层次和增长方式,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重,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提高吸纳现有流动人口和其他区域转移人口的能力,以最经济的资源环境成本承载全区域的人口与经济发展。近岸海域集约利用区要严格按照近岸海域功能区的范围和功能定位进行有序开发,合理控制围海造地面积,对沿海产业结构和规模进行优化,加强沿海企业的治污能力,减少开发建设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影响。

  (2)有限开发区

  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发展潜力不足或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和主要的生态功能区划为有限开发区,实行限制开发。陆域范围主要包括四类区域,一是大中型水库和黄江、赤石、螺河、鏊江、乌坎河、南北溪、西河、潭西水、吊贡水等流域的水源涵养区,二是各乡镇山地丘陵区的生态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三是丘陵地带的农业耕作区和水土保持区;四是不适宜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山区,面积约2668km2,占陆域面积的55.15%,近岸海域主要包括赤石河入海口、黄江河入海口、红海湾、碣石湾、养殖区、海滨旅游区、渔场渔业生产区等,面积约253km2,占近岸海域面积的57.63%。在陆域有限开发区域要实行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既要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等工程性措施,根据区域的生态承载力适度发展特色产业,更要引导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到集约利用区,缓解区域的生态压力,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主要的生态功能区实行限制性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和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近岸海域有限开发区要重点推行科学养殖技术,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规模,严格划定滨海旅游区边界并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3)严格控制区

  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等陆域区域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近岸海域划为严格控制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行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和各镇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设定的省、市、县自然保护区以及由特殊价值的文化、旅游景点、碣石湾和田尾山海洋自然保护区、汕尾市金厢南人工鱼礁保护区、汕尾市龟灵岛东南人工鱼礁保护区、汕尾市遮浪汇聚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区、遮浪--捷胜礁石鱼类特别保护区等,具体的保护对象见附表8(略)。陆域严格控制区面积约1211km2,占陆地面积的25.03%,近岸海域严格控制面积为85.2km2,占近岸海域面积的19.41%。划为严格控制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等地区要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行动;近岸海域严格控制区要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开设航道和旅游路线,在严格控制污染的同时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珍稀保护物种的保护和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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