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琼府办〔2010〕1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POPs)“ 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
第一章 POPs污染防治形势分析
一、工作背景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POPs)是一类具有高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特性的物质,可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产生长期、潜在和深远的毒性危害,直接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
2001年5月22-23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组织召开了外交全权代表会议,并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决定禁止或限制使用二恶英类POPs(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杀虫剂类POPs(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滴滴涕)、多氯联苯(PCBs)三类POPs,共计12种。2009年,《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列了α-六六六、β-六六六、林丹、商用八溴二苯醚、商用五溴二苯醚、十氯酮、六溴联苯、五氯苯、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相关衍生物等9种POPs。
《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为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我国政府于200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简称《国家实施计划》),POPs履约行动全面展开。
为有效开展海南省POPs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相关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持续降低和消除本地区POPs环境与健康风险,提升我省的生态环境质量与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和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省级POPs“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9〕8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二、意义
(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计划》。编制和落实POPs污染防治规划,有助于推动履约行动,落实《国家实施计划》,切实防范POPs环境风险,削减、治理、清除POPs污染,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二)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和实施POPs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推广替代品、替代技术,推动应用低污染物排放技术等POPs污染防治行动,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
(三)提升国际形象,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将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10年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海南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削减和控制POPs污染,对于提升国际形象,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