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联系;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应急队伍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市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务、交通、公安、医务、卫生防疫、消防和自来水供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相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职责
根据《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部门职能和各区(县)政府职责,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1)市环保局:①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协调开展污染事故调查,组织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的应对建议措施,及时报市政府决策。②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判断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内发布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③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联络。④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报市政府决策。
(2)市水务局:①在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后,负责提出水文条件预报,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②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③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信息后,判断各取水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的程度,并确认相关水厂需采取的应对措施;④对供水企业进行调度管理,协调供水企业做好应急储备,组织对供水质量的监测、供水量的调度和供水管网的监控;⑤实施应急供水的组织工作,提前做好储水准备工作,对各供水企业和居民供水点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⑥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⑦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
(3)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应急处置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报有关饮用水源地的气象条件预警。
(4)汕头海事局:①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相关水域的交通安全秩序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汕头市水上溢油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反应工作;②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域污染事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调拨船只配合环保局监测小组完成水质监测的取样工作;③负责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以及组织对油类等污染物的回收、清理等工作;④按职责加强对水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