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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污染,造成饮用水源水域水质恶化,5万人口以上、2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故;因水污染造成镇、村级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一)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故。
  (二)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铭、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故。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各种水污染事故。
  (四)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现场处置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应急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专家咨询机构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指挥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汕头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电信汕头分公司、汕头供电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①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②建立和完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③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④组织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⑤统一发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⑥完成市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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