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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5)市安监局:①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抢险救援工作;②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③指导协调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6)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防治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
  (7)市公安局:①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②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③协调消防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④调配消防车辆,协助进行应急供水。⑤按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8)市卫生局:①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②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车辆疏运受灾群众的应急救援。
  (10)市经信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处置物质的调配,做好饮用水及相关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应急协调工作。
  (11)市民政局: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4)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按职责加强对涉农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5)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镇供水设施项目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17)市城乡规划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
  (18)市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对水质污染的防治工作。
  (19)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和现场管理新闻媒体,向境内外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协调解决事故中新闻报道出现的有关问题,向上级宣传部门汇报、请示相关工作。
  (20)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参加救援工作。
  (21)电信汕头分公司:在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协同各通信运营商共同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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