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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②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2、应急终止程序:①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②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③应急状态终止后,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①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市政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③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⑤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涉及饮用水源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保证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环境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各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通信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知识、充发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五)技术保障。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成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专门人才。
  2、环保部门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增强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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