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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为应对汕头市饮用水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区、市)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编制指南》、《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汕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是指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水源地上游境外相邻水域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我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露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源地水域大面积污染,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10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导致20万人口以上、10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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