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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三)信息报送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国家环保部。
  (四)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的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五)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部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分析和研究,预测并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该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信息发布与通报。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①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②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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