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应对海平面升高的适应性对策。采取护坡与护滩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强化沿海地区应对海平面上升的防护对策。巩固和提高沿海城市和重大工程设施的设防标准,提高沿海防台御潮能力。大力营造沿海防护林,完善沿海防护林工程体系。实施“小岛迁、大岛建”和重要的连岛工程,保障海岛居民和设施安全;定期开展我省沿海地区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在海平面升高背景下的海洋灾害风险防护对策研究。
(五)建立健全防御极端气候灾害的体系和机制。
--增强气候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和预测能力,提高对重大气候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完善我省气候系统观测网,提高对气候系统各要素的观测和综合数据采集、分析能力。重点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预警和大范围干旱、洪涝等趋势预测工作,提高农业、林业、水资源、海岸带、人体健康等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预报预测服务水平。
--完善应对极端灾害天气的应急体系。以《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指导,严格执行《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应对极端气象灾害的应急预案、启动机制以及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拓宽气象预警信息的“绿色通道”,增强灾害性天气气候信息传播能力。完善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区域联防的防灾机制。
--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严格执行《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实现实时预警预报和及时应急避险。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专家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配置必要的应急器材装备,建立地质灾害远程会商系统。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落实组织保障,明确责任主体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对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增强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的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注重统筹规划,强化考核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各级政府要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作为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依据,落实到地方和行业发展规划中。要从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实力的高度,协调应对气候变化与能源、科技、交通运输、农林业等相关领域的战略目标与行动,将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作为相关战略和规划的优先领域。同时,要不断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形成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筹资机制
加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预算要做出相应安排,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投入,调整优化原有各类相关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措施的保障能力,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使用效率。强化财税政策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政策的引导、激励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调动和吸引社会各界资金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将科技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充分发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技术研发投入。积极利用中国清洁发展基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双边和多边基金,支持省内开展气候变化领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四、重视科学研究,提高支撑能力
加强气候变化观测事实检测及归因分析、气候变化情景预估、气候变化综合影响评估、气候变化应对策略,以及省、市、县域发展低碳经济和创建低碳城市等重大问题的研究。重点研究开发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清洁能源技术、主要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控制与处置利用技术、生物固碳技术及农、林业固碳工程技术等各类低碳技术。同时,要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引导,进一步强化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气候变化科技资源的整合,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应对和解决气候变化方面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加强林业碳汇研究与监测,定期评估全省森林固碳能力。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气候资源。
五、推进国际交流,深化科技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