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体系。要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价认证、教育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省编办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负责)
制定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其从业行为。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社厅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三十六)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各类企业要注重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甘肃煤监局配合)
(三十七)着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推进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大力推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配合)
(三十八)努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三十九)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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