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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十八)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政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十九)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配合)

  (二十)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预警监控和工作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预警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预警监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指标控制情况,并结合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安全生产目标年终要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一)切实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各地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执法装备、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建设的投入力度。要建立专项资金,抓紧落实“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加快重大安全建设项目的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配合)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安监局、甘肃煤监局配合)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公安厅牵头,省财政厅、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配合)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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