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州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州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检察院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
(二十六)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监局配合)
(二十七)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信用挂钩联动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劵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保监会甘肃监管局负责)
四、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二十八)大力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各地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适时向社会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十九)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开展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