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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着力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要严格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企业要积极与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处置,防止因废弃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省环保厅负责)

  (七)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要坚持预防为主,针对生产工艺和装置特点,认真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危险源点,建立完善各类作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制度。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敏感时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八)切实加大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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