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继续深化“打非治违”行动。要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要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牵头,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十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项目审批、监管的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经营。(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分工负责)
(二十四)继续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管理混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监管不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追究县级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领导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检察院配合)
(二十五)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与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水利、农机、铁路、电力、民航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省安监局牵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