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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大型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牵头,省安监局配合)

  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凡是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四)不断强化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化工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甘安监危化〔2008〕84号),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整体及单项工程(设备)的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运行)等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试生产(运行)的,企业要制定方案,申请备案,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省安监局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五)扎实推进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检测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企业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业环境,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要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省安监局牵头,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规范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企业,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七)切实加强地面挖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施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种地下管网的分布和走向,制订可靠的保护措施,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地下设施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开挖作业。建设单位要协调各类地下设施业主单位对地下设施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各类设施安全。(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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