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执行作业现场企业领导安全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
(十)抓紧做好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企业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培训质量。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及保险政策。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扩大安全生产保险范围。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安监局、省人社厅、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分工负责)
(十二)强制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存在国家首批公布重点监管的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企业,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改造。(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煤监局负责)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内完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省旅游局配合)
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省农牧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安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