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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a)占有或者控制作为担保物的任何标的物;

  (b)出售或者出租任何此类标的物;

  (c)收取或者领受因管理或使用任何此类标的物而产生的收入或盈利。

  2.担保权人可选择申请法院令状授权或者指令实施前款所述的任一行为。

  3.第1款(a)、(b)或(c)项或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何救济均须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实施。依据担保协议的条款实施救济应被视为是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实施救济,除非该条款明显不合理。

  4.拟议按照第1款的规定出售或者出租标的物的担保权人,必须将拟议的出售或出租以书面形式合理地预先通知:

  (a)第一条(m)项(i)、(ii)目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和

  (b)第一条(m)项(iii)目规定的、且已在出售或出租前的合理期间内将其权利通知了担保权人的利害关系人。

  5.担保权人因实施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救济而收取或者领受的款项必须用于抵偿被担保债务的金额。

  6.担保权人因实施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救济而收取或者领受的款项超过该项担保利益所担保的金额以及在实施救济中产生的合理费用的,除非法院另有指令,担保权人必须按先后顺序将超过部分分配给优先受偿地位紧随其后的已登记利益的各持有人或已向担保权人通知其利益的各持有人,然后将任何剩余部分付给担保人。

  第九条 以标的物清偿;赎回

  1.在发生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履行情况之后的任何时候,担保权人和所有利害关系人可以约定将担保利益项下的任何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担保人对该标的物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让渡给担保权人,以清偿担保的债务。

  2.法院可以根据担保权人的申请发出令状,将担保利益项下任何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担保人对该标的物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以清偿担保的债务。

  3.法院必须在考虑应由担保权人向利害关系人支付的金额之后,认为通过此种转移得以清偿的担保债务金额与标的物价值相当时,始得依照前款规定准许担保权人的申请。

  4.在发生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履行之后和用于担保的标的物被出售或者依据第2款的规定发出令状之前的任何时候,担保人或者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全额支付被担保的金额来解除担保利益,但不得对抗担保权人根据第八条第1款(b)项签订的或根据第八条第2款的令状订立的租赁协议。发生此种不履行后,如果全额支付被担保金额的是债务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则该利害关系人即行代位取得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

  5.担保人的所有权或任何其他利益根据第八条第1款(b)项或者根据本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销售发生转移之后,不受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担保权人的担保利益较之优先的任何其他利益的限制。

  第十条 附条件的卖方或出租人的救济

  所有权保留协议或租赁协议下发生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履行的,附条件的卖方或者出租人可以:

  (a)在不违反缔约国根据第五十四条可能做出声明的情况下,终止协议并占有或控制与该协议相关的任何标的物;

  (b)申请法院令状授权或指令实施上述任一行为。

  第十一条 不履行的含义

  1.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于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约定构成不履行或者导致产生第八条至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和救济的事件。

  2.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如此约定,为第八条至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之目的,“不履行”是指实质上剥夺了债权人根据协议有权享有的期望的不履行。

  第十二条 附加救济

  任何为准据法所准许的附加救济,包括当事各方约定的任何救济,可以在不违背本章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第十三条 最终裁决前的救济

  1.在不违反缔约国根据第五十五条可能做出声明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当保证,已举出证据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在其权利主张获得最终裁决之前按债务人此前任何时候的同意,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下列一种或几种令状的形式获得快速救济:

  (a)保全有关的标的物及其价值;

  (b)占有、控制或者监管该标的物;

  (c)冻结该标的物;和

  (d)出租或者管理该标的物和由此产生的收益,但(a)至(c)项涵盖的情况除外。

  2.债权人有下列情况的,法院在依照前款做出任何令状时可以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以保护利害关系人:

  (a)在执行授予此种救济的任何令状时,未能履行本公约或议定书规定的对债务人的任何义务;或者

  (b)其全部或部分请求在最终裁决时未能成立。

  3.法院在依照第1款做出任何令状之前,可以要求将有关请求通知任何利害关系人。

  4.本条规定不影响第八条第3款的适用,亦不限制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临时救济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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