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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


  3.已在国际登记处登记国内利益通知的,即使该利益已根据准据法以转让或代位的形式归属于另一人,亦不影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该利益持有人的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 未来的议定书

  1.保存机关可以设立工作小组,与其认为适当的有关非政府组织合作,研究以制定一个或多个议定书的方式,将本公约的适用扩大到除第二条第3款所述种类以外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高价值移动设备标的物及其相关权利的可行性。构成此种种类的每一标的物的特征应当明晰可辨。

  2.保存机关应将工作小组编写的某一种类标的物的议定书初步草案发送给本公约的全体缔约国、保存机关的全体成员国、不属于保存机关成员国的联合国成员国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并邀请这些国家和组织参加政府间谈判,以在此种议定书初步草案的基础上拟订出议定书草案。

  3.保存机关还应将工作小组编写的议定书初步草案发送给保存机关认为适当的有关非政府组织,请其及时向保存机关提交对该初步草案的意见,并作为观察员参加议定书草案的编写。

  4.当保存机关的主管机构认为议定书草案已酝酿成熟可供通过时,保存机关应召集通过该议定书的外交会议。

  5.一旦议定书获得通过,在不违反第6款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该议定书所涵盖的标的物种类。

  6.本公约第四十五条分条仅在议定书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该议定书。

  第五十二条 领土单位

  1.有领土单位的缔约国,在涉及本公约处理的事项时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该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领土单位,或者仅适用于其一个或几个领土单位,并可随时提交另一声明作出变更。

  2.任何此种声明应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

  3.缔约国未按第1款做出声明的,本公约适用于该缔约国的所有领土单位。

  4.缔约国将本公约适用于其一个或几个领土单位的,可依照本公约就每个领土单位做出声明,而且就某个领土单位做出的声明可以不同于就另一领土单位做出的声明。

  5.根据第1款的声明,本公约和议定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几个领土单位的:

  (a)债务人仅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视为位于缔约国内:债务人根据可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现行有效的法律组成或设立,或其注册办公机构或法定住所、管理中心、营业场所或惯常住所位于可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内;

  (b)标的物位于缔约国是指标的物位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和

  (c)缔约国的管理机关,应解释为是指在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内具有管辖权的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法院的确定

  为本公约第一条和第十二章之目的,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议定书时声明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法院”。

  第五十四条 关于救济的声明

  1.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议定书时声明,其上设定担保的标的物位于或者受控于该国境内的,担保权人不得在该国境内出租该标的物。

  2.缔约国应当在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议定书时声明,债权人是否必须经过法院同意方可实施依据本公约可以获得但其中并未明示要求必须向法院申请的任何救济。

  第五十五条 关于最终裁决前的救济的声明

  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议定书时声明,全部或部分不适用第十三条或第四十三条或者该两条的规定。在部分适用时声明应明确有关条款的适用条件。否则,声明应明确适用何种其他形式的临时救济。

  第五十六条 保留和声明

  1.除可依照第三十九、四十、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和六十条的规定做出声明外,不可对本公约做出保留。

  2.依照本公约做出的声明、后续声明或声明的撤销,应书面通知保存机关。

  第五十七条 后续声明

  1.缔约国可以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通过向保存机关提交通知的方式,做出第六十条准许的声明以外的后续声明。

  2.此种后续声明应于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后六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通知中对声明规定较长生效期限的,于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后较长的期限届满后生效。

  3.尽管有前述各款的规定,在此种后续声明生效前,视同没有做出此种声明,本公约继续适用于此前产生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声明的撤销

  1.除依照本公约第六十条做出的声明外,缔约国可于任何时候通知保存机关撤销其在本公约下做出的声明。此种撤销于保存机关收到通知之日后六个月届满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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