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项国际利益从属于另一项国际利益的,可以由其利益被从属的人在任何时候办理登记或经其书面同意后予以登记。
3.登记可以由受益方撤销或经其书面同意后予以撤销。
4.依照法律或者合同代位取得国际利益,可以由代位权人登记。
5.可登记的非约定权利或者利益可以由持有人登记。
6.国内利益通知可以由该项利益的持有人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的时效
国际利益的登记在被撤销或登记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始终有效。
第二十二条 查询
1.任何人均可按照议定书和规章规定的方式,通过电子手段向国际登记处查询或要求查询在此登记的利益或预期国际利益。
2.登记官收到查询要求后应当按照议定书和规章规定的方式,通过电子手段就任何标的物出具登记处查询凭证:
(a)说明与之有关的全部登记信息,并附加说明此种信息登记的日期和时间;或者
(b)说明国际登记处查无有关信息。
3.依照前款出具的查询凭证应说明登记信息中列明的债权人已获得或意欲获得标的物的国际利益,但不应说明所登记的是国际利益或是预期国际利益,即使从有关登记信息中可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已声明的
非约定权利或利益清单登记官应当保有一份关于声明、声明的撤回、经公约保存机关通知登记官缔约国依据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已经做出声明的非约定权利或利益的类别,以及每项此种声明或撤回声明的日期之清单。此项清单应当按照声明国的名称记录在案并提供查询,并须按议定书和规章的规定提供给要求查询的任何人。
第二十四条 查询凭证的证据价值
国际登记处出具的、作为证明之用且符合规章规定格式的文件,构成对下列事项的初步证据:
(a)已经按此出具该文件;和
(b)其所述事实,包括登记的日期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登记的注销
1.已登记担保利益所担保的债务或者产生已登记非约定权利或利益的债务已经解除,或者已登记所有权保留协议中的所有权转移条件已经成就的,该项利益的持有人应当在债务人的书面要求按登记时指明的地址送达或收到后,无不适当延误地办理注销登记。
2.预期国际利益或国际利益的预期转让已经办理登记,预期债权人或者预期受让人没有支付价金或者承诺支付价金的,应当在预期债务人或预期转让人的书面请求按登记中指明的地址送达或收到后,无不适当延误地办理注销登记。
3.已登记的国内利益通知中规定的国内利益所担保的债务已经解除的,该项利益的持有人应当在债务人的书面要求按登记中指明的地址送达或收到后,无不适当延误地办理注销登记。
4.不应办理登记或登记有误的,所办理登记的受益人应在债务人的书面要求按登记中指明的地址送达或收到后,无不适当延误地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国际登记设施的准入
除未能遵守本章规定的程序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任何人使用国际登记处的登记和查询设施。
第六章 监管机关和登记官的特权与豁免
第二十七条 法人资格;豁免
1.监管机关尚不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应具有国际法人资格。
2.监管机关及其官员和雇员享有议定书中规定的法律或行政程序的豁免。
3.(a)监管机关依据与东道国的协议享受税务豁免及此类其他特权。
(b)为本款之目的,“东道国”是指监管机关的所在地国。
4.国际登记处的资产、文件、数据库和档案不可侵犯,并且免于没收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5.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第1款或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登记官提起索赔之目的,索赔人应有权获取使其能够提起索赔所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6.监管机关可以放弃第4款授予的不可侵犯权和豁免。
第七章 登记官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财务保险
1.由于登记官及其官员和雇员的过失或不作为或者由于国际登记系统发生故障而直接造成他人损失的,登记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故障是由于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事件引起,即使使用电子登记设计和操作领域的现行最佳做法,包括有关备份、系统安全和网络连接在内的做法,也无法防止。
2.登记官收到的登记信息的事实性不准确,或登记官以收到该信息的原始形式发送的登记信息的事实性不准确的,登记官不应承担前款的责任,对于国际登记处收到登记信息之前产生的、且不在登记官及其官员和雇员责任范围内的行为或情况,登记官亦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