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担保债务和担保利益是指相关权利和有关国际利益转让所担保的债务和转让所产生的担保利益;
(b)担保权人或债权人和担保人或债务人是指受让人和转让人;
(c)所指国际利益的持有人是指受让人;
(d)标的物是指被转让的相关权利和有关国际利益。
第三十五条 对抗性转让的优先权
1.发生相关权利的对抗性转让,且其中至少有一项转让包括有关国际利益并已经登记的,适用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此时已登记利益是指相关权利和有关的已登记利益的转让,已登记或未登记利益是指已登记或未登记的转让。
2.相关权利的转让适用第三十条之规定,此时国际利益是指相关权利和有关国际利益的转让。
第三十六条 受让人在相关
权利上的优先权
1.相关权利和有关国际利益的受让人,其转让已经登记的,与另一相关权利的受让人相比,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的优先权:
(a)在产生相关权利的合同中说明这些权利由标的物担保或与标的物有关;和
(b)在相关权利与标的物有关的限度以内。
2.为前款(b)项之目的,相关权利仅在以下各项有关的给付或做出其他履行的权利的限度内才与标的物有关:
(a)为购买标的物支付并加以利用的预付款;
(b)转让人将另一国际利益转让给受让人,转让已经登记,且转让人对该标的物拥有国际利益的,为购买该标的物支付并加以利用的预付款;
(c)标的物的应付价金;
(d)标的物上的应付租金;或
(e)前述任何一项交易所产生的其他义务。
3.在其他情况下,相关权利的对抗性转让的优先权由准据法确定。
第三十七条 转让人破产的效力
针对转让人的破产程序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处债务人是指转让人。
第三十八条 代位权
1.本公约不妨碍依照准据法通过法定或约定方式代位取得相关权利和有关国际利益,但不影响第2款的适用。
2.属于前款范围的任何利益与一项对抗性利益之间的优先顺序可以由各相关利益的持有人以书面协议予以变更。但是,从属利益的受让人不受将该利益置于从属地位的协议约束,除非在转让时与该协议有关的该从属利益已被登记。
第十章 缔约国可做出声明的权利或利益
第三十九条 无须登记即具有优先权的权利
1.缔约国可以于任何时候,在向议定书保存机关交存的声明中一般地或具体地声明:
(a)非约定权利或利益的类别(适用第四十条者除外)。依其本国法律,这些权利或利益优先于标的物上与已登记的国际利益持有人的利益等同的利益而且优先于已登记的国际利益,而不论其是否处于破产程序中;
(b)本公约不影响国家或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或其他公共服务的私人提供者依照该国法律扣留或扣押标的物,以向此种实体、组织或提供者支付与使用该标的物或另一标的物的服务直接有关的欠款的权利。
2.依据前款所做的声明可以明示包括该项声明交存之后产生的类别。
3.只有在非约定权利或利益属于国际利益登记之前交存的声明中所包括的类别时,该权利或利益才优先于国际利益。
4.尽管有前款的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议定书时,可以声明根据第1款(a)项所做出的声明中所含种类的权利或利益,应优先于此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日期之前已登记的国际利益。
第四十条 可登记的非约定权利或利益
缔约国可以随时向议定书保存机关交存声明,列明根据本公约有关标的物类别的规定可予登记的非约定权利或利益的类别。该项权利或利益可视为国际利益须相应加以规范。此种声明可随时变更。
第十一章 本公约对销售的适用
第四十一条 销售和预期销售根据议定书及其任何修订,本公约适用于标的物的销售和预期销售。
第十二章 管辖权
第四十二条 法院的选择
1.在不影响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适用的情况下,交易当事方选定的缔约国法院对根据本公约提起的任何主张拥有管辖权,而不论所选定的法院与当事方或者与所涉交易有无关联。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此种管辖权应为专属管辖权。
2.任何此种协议应以书面形式或按照所选定的法院根据法律要求的形式订立。
第四十三条 第十三条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