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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社区(乡镇)内各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驻社区(乡镇)单位、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如下职责:
  (1)居委会、村委会: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居民(村民)参与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2)公安派出所:
  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的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3)驻社区(乡镇)单位: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及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单位内部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4)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卫生行政部门、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5)驻社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技术优势,承担和协助开展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社区内其他社会团体与组织:
  社区(乡镇)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及社区志愿者组织,应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


  《社区预案》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通报的内容。
  3.1 监测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的网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做好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运行、维护好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社区(乡镇)内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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