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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6.5 培训与演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社区(乡镇)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形成定期培训制度,提高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训,重点对社区(乡镇)中的安全员、楼长、保安人员以及义务宣传员等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识别和应急反应等知识的培训。积极参与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在社区(乡镇)内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社区(乡镇)应急准备、协调和应对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6 经费和物资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
  社区(乡镇)应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调查所在社区(乡镇)地形地貌、建筑设施、水流风向、驻社区(乡镇)各单位等基本情况,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难和救助场所清单,绘制避难和救助场所分布图及标识,并报上级政府和专业防治机构备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社区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请示上级政府,及时确定社区(乡镇)公众临时性避难和救助场所,并在社区(乡镇)显著位置张贴避难和救助场所的地图及标识。被确定为临时避难场所的单位,应服从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安排,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紧急情况下,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即刻指定社区(乡镇)公众临时性避难场所,并随后报上级政府批准。
  6.8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协调组织驻社区(乡镇)各单位、群众组织和民间团体,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社区(乡镇)居民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9 驻社区(乡镇)各类社会单位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教育、安监、公安、工商、农牧、交通、建设、通信、新闻、检验检疫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应摸清本社区(乡镇)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分布情况,配合做好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对驻社区(乡镇)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7 附则

  《社区预案》应明确规定预案的制定、更新与实施时间。
  7.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社区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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