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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4.2.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程序,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3)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进行定期随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指导病人家庭消毒。
  (4)按专业机构要求,对本社区(乡镇)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造册登记,为专业防控机构提供基本信息。
  (5)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6)开设咨询热线,解答相关问题。为集中避难的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7)在专业防治机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毒、杀虫、灭鼠等项工作;分配发放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并指导社区 (乡镇)居民正确使用。
  (8)做好出院病人的随访与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康复期病人的各项防控措施。
  (9)根据本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居民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10)指导驻社区(乡镇)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协助做好对社区(乡镇)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4.2.3 驻社区、乡镇单位
  (1)按照社区(乡镇)和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的病人、疑似病人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对人员外出限制等措施,对外来人员、外出返回人员进行登记和及时报告。
  (2)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在本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现场消毒、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3)执行政府对本单位实施的封锁、隔离措施。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单位内应急隔离场所,做好封锁、隔离期间本单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做好单位内防护用品、消毒设施的采购、供应、分配和使用工作。
  (5)在单位内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解释和健康教育工作。
  (6)开展单位及周边地区的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单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7)驻社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应急反应措施的同时,还应根据机构的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参与社区内病、伤员的抢救与诊治;向所在社区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加强对社区卫生应急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2.4 公安派出所
  (1)在实施疫区、疫点封锁及人员隔离措施时,对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2)保护并配合专业防治机构人员进入现场,协助开展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等现场防控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人员、车辆的卫生检查,对拒绝检查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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