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2.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当社区(乡镇)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造册,为专业防治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当社区(乡镇)内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职业中毒时,配合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组织群众疏散,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专业机构开展中毒原因调查。
(3)根据实际需要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建立临时隔离场所,并对专业防治机构认为需要进行隔离的本社区(乡镇)居民、外来人员及外出返回人员,实施家庭隔离观察或集中隔离观察。
(4)接收、分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相关设备、器械、防护用品;为隔离者提供生活必需品、处理生活垃圾。
(5)按照专业防治机构的要求,动员群众开展公共场所和家庭内的消毒工作。
(6)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社区(乡镇)居民做好相应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组织社区(乡镇)居民参加健康教育和个人防护知识与应急技能的培训。
4.3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区(乡镇)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区(乡镇)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范围和发展趋势,分析本社区(乡镇)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应做好以下工作:
(1)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保持联系,密切关注事件发生地区的相关信息。
(2)组织好本社区(乡镇)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社区(乡镇)内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4)配合专业防治机构,开展疾病及相关因素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管理报告工作。
(5)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对本社区(乡镇)居民做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个人防护技能的培训。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政府作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5 善后处理
《社区预案》应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总结、恢复与重建、奖励与表彰、责任、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等事宜做出相应的规定。
5.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对社区(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自我评估。有条件的社区,可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经济评估。自我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措施效果评价、社区(乡镇)资源的动员与组织情况、社区(乡镇)各相关组织的协调与配合情况、对上级职能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物资及经费使用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
5.2 恢复与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