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监狱系统完成与艾滋病相关传染病流行特征的调研,摸清监狱内性病、结核病、肝炎的发病情况及与艾滋病病毒感染之间的关系,为制定狱内高危人群管理办法提供准确依据。
4.1 在广东省监狱系统完成结核病与艾滋病相关因素的调研。
4.2 在上海市监狱系统完成肝炎与艾滋病相关因素的调研。
4.3 在四川省监狱系统完成少数民族习俗与艾滋病感染相关因素的调研。
4.4 在云南省监狱系统开展性病与艾滋病相关行为的调研。
5.完成以下两项研究课题:
5.1 监所内罪犯、劳教人员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病毒的途径、形式、特点、预防和干预措施。
5.2 制定《司法部监狱、劳教场所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管理办法》(部令级)。对监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的日常生活管理、咨询、检测、告知、治疗保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关押或收容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措施
(一)行动措施。
1.根据《
监狱法》、《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将监所的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卫生防疫规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确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并贯彻落实,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的宣传教育。
2.由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组织培训师资骨干,对管理人员进行逐级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普遍防护原则教育纳入新录用干警培训、警衔晋升培训、素质教育培训中;对全部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及相关疾病专业知识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
3.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及普遍防护原则教育纳入罪犯、劳教人员的常规教育和考核体系。对新入监及刑满释放前的罪犯、新收容及期满解教前的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对有吸毒史的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吸毒危害教育、防复吸教育。
对罪犯、劳教人员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教育注重社会效果,监狱、劳教所要定期对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3年内的行为改变情况,宣传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并列为监狱和劳教所教育部门的调查研究内容。
4.利用挂图、手册、光盘、闭路电视、板报、宣传画、广播、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员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5.在罪犯、劳教人员中设立专(兼)职健康宣传员,协助干警对同犯、同教进行性病、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和制止罪犯、劳教人员间的同性性行为、监所内吸毒等高危行为。
6.探索监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管理和教育模式。在监狱和劳教所内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并安装电话,可接通地方艾滋病咨询热线。
7.监所内医用血及血制品需求由正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提倡罪犯、劳教人员在服刑、服教期间献血。
8.以预防为主,在监狱、劳教所内加强对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对罪犯、劳教人员的日常生活推行单元化管理,禁止共用剃须刀、牙刷等现象。
9.加强医疗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人才,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医疗技术水平;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对监所医疗部门医源性感染的监督检查;推行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在监所医院内储备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药品。
10.有条件的监狱、劳教所对部分有高危行为的新收罪犯、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有选择地对其他类型的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检测。
(二)保障措施。
1.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本单位监管改造、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所属有关部门参加。监狱局、劳教局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处室参加。
2.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各单位亦采取多渠道筹资方法,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3.建立健全卫生防疫机构,充实防治队伍,配备艾滋病防治专(兼)职人员;执业注册的医院按标准配备医务人员及医疗设备,医务室配备必要的抢救设施。